评协字[1999]59号
1999年7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颁布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切实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的整体质量,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中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与地方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评协)的分工。
(一)中评协负责:
1.组织评估行业后续教育师资培训;
2.组织高层次专题性质的脱产后续培训;
3.对资产评估行业后续教育培训进行指导监督,对地方评协举办的后续教育培训班进行抽查验收。
(二)地方评协负责:
1.制订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中评协备案;
2.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本地区非脱产培训进行考核及记录工作。
二、培训工作组织
(一)中评协每年12月下发下一年度全行业后续教育培训计划和指导意见。
(二)地方评协应于每年1月10日之前将当年地方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计划上报中评协。
(三)地方评协应按照年度培训计划,组织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工作。在举办每期脱产性质的后续教育培训班15日前将培训内容、授课教师、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员、收费情况等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培训班结束后15日内将办班情况书面总结报中评协培训部,内容包括:授课教师基本情况(具体内容见附表1)及其讲稿、培训时间、培训具体地点、培训人员花名册(具体内容见附表2)。
(四)地方评协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情况汇总上报中评协培训部。
三、课时折算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培训从1999年起,每3年为1单元,本单元超过200培训学时的部分不得转入下单元。
(二)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上发表有关资产评估的专业论文,每千字可折算3培训学时。在省级以下报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不折算培训学时。
(三)承担省级以上(含省级)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课题,其课题研究报告每千字可折算3培训学时。
(四)公开出版有关资产评估的专著,每千字可折算3培训学时。
(五)参加中评协和地主评协组织的资产评估培训班的授课,每1授课课时可折算为4培训学时。
(六)1培训学时为1小时,培训学时具体折算工作由省级评协负责核定,并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
四、制章与抽查验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专用章”由中评协统一制作并下发地方评协。
(二)每期培训班结束,由组织培训班的中评协或地方评协在学员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上加盖“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专用章”。
(三)中评协对地方评协举办的脱产性质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培训班,进行抽查验收。
(四)抽查验收的内容主要是:
1.培训内容: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有助于解决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执业水平。
2.授课教师:参加授课的教师必须是该领域的专家,要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较丰富的实际经验,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
3.培训时间:必须符合《制度》的要求。
4.培训人员: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参加培训;其他评估人员也可参加,但不做培训记录。
5.收费情况:培训收费标准要与当地经济水平相适应。
五、对地方协会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培训不符合中评协规定的或弄虚作假的,中评协将视具体情况核减当年培训经费、暂停拨付培训经费或收回该地方评协“注册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专用章”。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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