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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省财政厅企业处 来源:  发布日期: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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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企〔2008〕70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国务院纠风办部署的工作任务之一,也是省财政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资产评估机构应高度重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要求来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省财政厅专项治理的统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的要求,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填报《自查表》,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此次自查的表格按照《福建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开展2008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闽评协[2008]37号)的《自查表》格式填报,各机构可上省评协网站(www.fjas.org.cn协会动态栏目)下载。对已列入37号文检查的评估机构此次检查无需重复填报,其他评估机构请于9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报送省评协,并请将电子文档(注明自查材料)发送至fjcpv@163.com信箱。 

                           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资产评估行业

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领导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批示精神,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中介治[2008]1号)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开展福建省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目标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纠风工作方针,在省财政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监管,深入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执业行为,促进规范化、法制化发展,提高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公信力。

二、专项治理检查内容和范围

(一)专项治理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治理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及执业行为、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机构内部管理为重点,具体包括:

1.资产评估机构及分支机构设立条件、股东或合伙人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

2.注册资产评估师任职资格方面,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在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其他单位兼职;是否跨所执业;是否挂名不执业等。

3.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方面,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照评估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执行质量控制制度,实施必要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资产评估机构是否按照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独立性。

4.资产评估机构的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包括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合法,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完整,是否存在会计造假行为(如隐瞒收入、少缴税费、少提或不提职业风险基金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

5.经营活动方面,包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价格欺诈、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专项治理检查范围

1.执业质量检查原则上以2007年--2008年6月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业务。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原则上2005-2007三个年度会计资料为主,必要时可追溯以前年度的会计信息。

三、组织领导

根据省纠风办的要求,省财政厅成立福建省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全省资产评估行业的专项治理工作。工作小组由省财政厅副厅长陈青文担任组长、总会计师黄新銮任副组长,财政厅企业处、条法处和省评协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挂靠企业处,并从各相关处室抽调部分思想好、作风正、专业水平高的骨干力量,组成工作班子,以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专项治理检查步骤

本次检查与省评协开展的2008年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同步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8年8月30日前

各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要求,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和专项治理的要求,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填报自查表,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面要求100%。此次检查的《自查表》与省评协前期下发的行业检查自查表相同,已经上报省评协自查材料的评估机构此次无需重复填报,未上报的评估机构应尽快上报省评协,并由省评协统一汇总上报工作小组。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本着教育、整改为主的原则,从轻处理。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8年9月-11月)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统一组织检查力量,采取按地区检查的方式,将福州市的26家评估机构(名单见附件)全部列入检查。

2.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资质(资格)审查和管理。对已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要及时收回执业资质许可证件,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结合任职资格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及时清理。

3严厉查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提供虚假信息、搞恶性竞争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违法违规行为,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综合不同情况采取限制其进入评估市场、取消执业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

(三)建章立制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9月)

1.进一步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行业长效监管机制,将资产评估行业管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一是严把资产评估行业的“入口关”。严把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关,对于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股东或合伙人要严格审查,扩大公示范围。严格审查申请注册的执业人员,重点审查申报资格、人事证明材料、社会保险缴费资料和2年评估资历证明等,严把入门关;对于新批准注册的资产评估师,要对进行执业技术培训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其在工作之前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二是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资产评估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报备动态跟踪检查制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三是建立定期联席检查制度,统一企业处、监察室、条法处和省注协等相关处室的检查力量。

2.充分发挥省资产评估协会行业的自律和引导教育作用。积极发挥省评协的自律作用,做好专项治理的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大力支持协会开展工作,协助其做好会员的发展和规范工作。深入开展年度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督促资产评估机构诚信执业。通过“严格检查,严格处理”,严肃处理极少数不诚信执业的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加强对新准则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充分利用行政力量,支持和帮助协会对团体会员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对个人会员的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加大对严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确保行业规范、健康、有序的发展。

3.加快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加强资产评估机构信用监管。通过深入开展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对发现少数评估机构执业存在的违规行为,经惩戒委员会研究决定形成不良信用记录。二是进一步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信用档案管理。通过行业管理监管信息系统,收集并记录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惩戒决定以及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信息,同时在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上实时将此信息记录备案。三是完善资产评估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四是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在使用财政性资金从事项目建设和各类服务等领域中,抓紧建立评估机构选择与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具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不能参与此类项目的评估。

五、专项治理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今年国务院纠风办部署的工作任务之一,也是财政厅关注的专项整治工作之一。各相关职能处室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开展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各尽其职、群策群力。

(二)抓住重点,明确责任。要从源头、跟踪、查处、反馈等环节入手,理顺管理机制,加强规范管理。抓源头,要加强对资质(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把好市场准入关。抓跟踪,要完善资产评估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务报备动态跟踪检查制度,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机率。抓查处,要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曝光几起典型案件,以儆效尤。抓反馈,做好对群众、企业的投诉、举报的反馈工作,让社会来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明确工作责任,对专项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工作懈怠、推诿扯皮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三)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资产评估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治理难度大的综合治理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工作小组要不定期地召开小组成员和办公室成员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专项治理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建立各司其职、紧密配合的执法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要充分利用财政信息网、资产评估协会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行为实行监督,遏制资产评估造假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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