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依据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评协〔2005〕90号)
二、具备条件
1、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或经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2、担任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已完成退伙或财产份额(出资)转让手续,或签订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或退伙协议;
3、未被要求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调查的(调查一年未结束的除外)。
三、报送材料
1、本人转所申请一式两份,其中须注明本人是否是合伙人或股东;
2、转出、转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意见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一式三份,跨市转所的提交一式四份。
3、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
4、社会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复印件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5、提任转出资产评估机构合伙人或股东的,应提交合伙人会议(股东会)决议、财产份额(出资)转让协议书或退伙协议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一式二份;
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四、办理程序及其他事项
1、本市转所的,市资产评估协会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有关转所手续,并将2份转所申请表分别交转所申请人和转出机构保管;跨市转所的,市评协在收到转所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有关转所手续,留存1份转所材料,将其余材料交转所申请人转交转入地地方协会,并将1份转所申请表交转出机构保管。
2、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自市评协盖章之日起1年内有效;跨市转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未完成转所手续之前由市评协管理。
3、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注册资产评估师未转入另外一家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市评协备案;
4、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依法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30日内报市评协备案;发生上述情形,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在30日内办理转出手续,并将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印鉴交市评协暂时保管,代管期限为12个月。
5、辞职或解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注册资产评估师和市评协出具转所所需要的有关材料、证明;
6、所在资产评估机构被注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如果不能提供原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可由市评协在转出机构盖章处说明并盖章。
7、对符合转所条件,提出转所要求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其所在资产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权向市评协申诉;市评协收到申诉后向资产评估机构书面征询原因;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到市评协征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市评协递交书面答复,说明拒绝提供有关转所材料和证明的理由及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相关证据;资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期限内不向市评协递交书面答复或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转所规定的,市评协可签署意见、注明原因后,直接办理转所手续。
五、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过程中转所
1、注册资产评估师从资产评估机构中转出发起设立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应当到市评协办理手续,并提交除与转入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之外的转所申请材料,其中转所申请表转入所意见栏由本人填写“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市评协在收到齐备的转所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转所专用章。
2、申请人执加盖了市评协转所专用章的转所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到财政机关申办资产评估机构。
3、资产评估机构申办成功的,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4、资产评估机构申办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可加入其他资产评估机构。加入的资产评估机构在转所申请表中转入所意见处盖章后到所在地地方协会办理转入手续。
六、惩戒
1、注册资产评估师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评协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
2、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市评协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