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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资产评估机构换发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程序

  作者: 来源:市评协注册部  发布日期:2008-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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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资产评估机构换发

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程序

 

一、符合设立条件直接申请换发新证的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准备换证材料一式两份(一份送省财政厅企业处,一份送省评协注册部)。

申请人先到厦门评协注册部办理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和股东有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审核→持两份申请材料及厦门评协出具的审核意见函报省评协注册部复核后在申请材料有关表格上盖章→最后报送一份申请材料到省财政厅企业处。

1、换证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填写《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注册情况审核汇总表》(附件5),由厦门评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评协盖章。

5、提交《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无不良执业记录证明》(附件6),由厦门评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评协盖章。

6、有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还应当提交《非注册资产评估师合伙人(股东)审核表》(附件8),由厦门评协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评协盖章。

在取得省财政厅换证批复文件后,应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将换证批复文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传真至省评协注册部申请换领新版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经省评协修改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有关资料并得到中评协确认后打印证书并送省财政厅盖章,最后寄送到厦门评协。申请人厦门评协领取证书时,应同时上交原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二、合伙制资产评估机构转为公司制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注销原资产评估机构,注销应提交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新设的公司制机构可以继承原机构的资产评估资格、经营业绩和设立时间,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持营业执照到厦门评协办理变更网络数据、换发证书手续。

三、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提交分立协议。新设机构的资格取得时间和评估收入业绩可以连续计算。

分立协议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原资产评估资格的继承方案;

2、原资产评估机构责任、业绩的继承方案;

3、原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保管方案;

4、原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风险基金的处理方案。

四、具体联系方式

1、省财政厅企业处(福州市中山路5号省财政厅大楼11层)

余萍,0591-87097610

2、省评协注册部(福州市冶山路43号4层)

李敏晖,0591-87097028,87097030传真

3、厦门评协注册部(厦门市湖滨北路118号振兴大厦18层)

黄淮坚,0592-5093231

 
 
附件5.doc
附件6-附件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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