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企〔2008〕69号
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等十八家资产评估机构:
经核实,以下资产评估机构已不再具备《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2号)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
1、福州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2、福建闽瑞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3、福建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4、福建海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5、福州榕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6、福建广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7、福云会计师事务所
8、福建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9、福建闽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0、福建南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1、福州龙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2、厦门天健华天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3、泉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4、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5、三明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6、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7、漳州兴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18、福建和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我厅决定撤回以上十八家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于接到此通知10日内将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交回我厅,同时不得继续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二、请你们办理资产评估资格的注销手续,提交资产评估业务档案保管方案,明确与资产评估有关的执业风险责任及法律责任的承担关系,并到工商部门办理机构注销手续或调整经营业务范围。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财政部企业司、中评协、省评协、厦门市评协、各有关
资产评估机构
|